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
2008-08-14 4074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为规范卡拉OK经营行业合法使用他人作品,在广泛调查分析和与卡拉OK经营者沟通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共同制订并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版权使用费的标准为:
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标准经国家版权局公告后施行。为保证该标准的合理性,在正式公告施行前,我局特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为: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
提交意见的方式为:
1、电子邮件方式: kalaok@ncac.gov.cn
2、传真方式: 010-65212788
3、电话方式: 010-65264622/65212788
欢迎社会各界对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