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是视频网站赢利的前提
2009-06-01 2410
《中国新闻出版报》:最近一些视频网站版权纠纷又见“抬头”,其缘由何在?
刘德乐:我们曾遇到过一些这样的官司,取证的时间比视频上传的时间就晚几分钟。法院认为我们应该知道上传内容是侵权的。实际上,如果事先有通知,我们肯定买下相关版权。因此,建立版权方的通知流程十分有必要。
版权保护对于我们这个行业的意义,不在于版权保护本身,因为版权本身都要有保护的,主要是采取怎样的保护方式,这很关键。
版权保护应建立在能够使各个经济单位能够合作并且都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使大家的经济和交换都能够继续下去,为社会作贡献。就优酷而言,我们赢利主要依靠平台广告,而平台广告一定愿意投有版权的内容,比如说保时捷、可口可乐或者国内的王老吉、美的等等,而有些个人或小工作室上传的内容,其实对于我们这样的网站产生的是人气和流量,而不是收入,所以版权保护对于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促进内容生产的繁荣非常重要。
《中国新闻出版报》:网络视频行业容易在版权问题上“跌倒”?
刘德乐:长远来看,版权保护绝不是行业的绊脚石。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正版的内容才能赚钱,我们现在赚钱的内容应该说主要都要归功于正版内容,而且正版的内容一定卖得出去,一定有利润。
另一方面,从整个行业的监管角度来讲,理想的情况应是谈到版权的时候是大家能够有共同的公平竞争的执法环境。
版权毕竟是一个门槛,版权费用是最大的支出费用之一。一个视频网站覆盖不够大,营销网络没有建立起来,没有之前那么多收入,就无法支付版权的费用。到现在为止,优酷融资了8000万美元,这8000万美元是让我们能够不断地把我们的商业模式验证出来,支撑我们缩小亏损,争取打造盈亏平衡乃至赢利。如果是小公司,市场就不会给你机会让你花这么长时间来验证你的商业模式,总而言之,视频网站正版化就是一个关键词。
《中国新闻出版报》:网络视频行业应该怎样对待版权问题?
刘德乐:中短期内应该还是以购买版权为主。或者将会出现一个保底加分成的模式,那对于版权方就更有利了,在国外大的公司一般都实行这种保底加分成的模式,国内也有,但基本上人家看的还是购买。我们现在的正版内容都是赚钱的,比如说我们自己买的《我的团长我的团》、《闯关东》、《亮剑》等这些节目都是赢利的。所以说从我们自己的营收情况来讲,购买合适的版权对我们是赢利的一部分,也是我们的商业模式。
说到购买版权,我们倒不觉得是什么负担,因为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费用,没有费用就不足以支撑整个网络视频所必需的行业链条。而且我们互联网的广告比电视里的广告要便宜得多。
《中国新闻出版报》:在版权保护方面,优酷怎么做?
刘德乐:最近一两年,我们陆陆续续在各方面都在探索和完善,我们对每一个上传者都有一个公开的提示,提醒不要侵犯第三方的权利,然后在用户的使用协议上,我们也明确规定如果产生任何对于第三方的侵权要负担全部责任或者损失,加强提醒上传者的义务。
此外,我们自己开展了“合计划”1.0和2.0,“合计划”就是我们打通整个从版权到营销的一种方法探索。1.0的时候,我们和120多家传统媒体合作,跟他们进行内容合作或是购买,并把他们的内容做成官网。2.0时,我们就扩大了签约的范围,我们跟影视机构、娱乐音乐集团、明星、公益组织、主流电视台等签了很多的版权协议,把凡是能买得到的流动版权尽量争取过来。
《中国新闻出版报》:对视频网站来说,可不可以说赢利了,版权的保护就成功了?至少前进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