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重审首例网络音乐侵权案 每首歌赔8万美元
2009-06-22 3002
美国首例网络音乐下载侵权案18日被二度宣判,明尼苏达州32岁的单身母亲杰米·托马斯非法传播歌曲的侵权事实成立,法院判令她向6家唱片公司支付总计为192万美元的赔偿金,每首歌的赔偿金额高达8万美元。
据当地媒体报道,陪审团当天审理此案花了近5个小时。法庭上的托马斯双手托腮、神情阴郁,当听到法官宣判要为每首歌赔偿8万美元时,她不由惊讶地扬起了眉毛。
托马斯是明尼苏达州一个小镇上的印第安部落妇女,是在法庭上挑战唱片业指控的第一人。美国唱片业协会指控她2005年利用文件共享软件非法传播24首歌曲。
2007年10月,此案的主审法官判决托马斯向6家唱片公司支付总计约22万美元的赔偿。但这名法官后来称“自己当时向陪审团做出了错误的指示”,该案因此被发回重审。
这6家将获赔偿的唱片公司分属全球四大唱片公司——华纳、环球、百代和索尼。
据了解,从2003年起,美国唱片业协会先后对3.5万名利用文件共享软件下载和传播音乐的个人提出侵权起诉,由于诉讼费高昂,绝大多数被告选择庭外和解了事。在已了结的案件中,平均每起案件支付的赔偿金约为3500美元,而唱片业协会支付的诉讼费用则超过获得的赔偿。
2008年12月,美国唱片业协会宣布不再采取法律手段打击侵权的个人,改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合作,对那些在互联网上涉嫌非法下载受版权保护音乐作品的用户发出警告,如果他们还不停止,就切断其网络连接。不过唱片业协会表示,对于已经提出的诉讼,它将继续完成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