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KTV“免费午餐”时代的终结
2009-10-23 3834
日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开始对宁波市KTV经营者征收卡拉OK版权费,2009年优惠期内的收费标准定为8元/天/包房,拒交者将被权利人起诉索赔。(据10月21日《现代金报》)
卡拉OK的发明被誉为上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不知不觉已悄然成为我国最大众化的娱乐消费模式。在给人们带来无限乐趣的同时,也给无数KTV经营者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可是他们却一直吃着"免费午餐"--即在未经音乐创作人授权的情况下长年播放着MTV,却从未向著作权人交纳过任何费用,非法利用音乐创作人的劳动成果。其实我国《著作权法》早有明文规定,像KTV、卡拉OK厅这样主要依靠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进行赢利的经营场所,以及商场、宾馆、候机厅等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都应向相关著作权人支付版权使用费。只是由于具体操作上的种种问题,特别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不健全,因此著作权人一直未能实现依法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权利。
这种状况已经引起国内外著作权人的极大不满,同时也由此不断引发著作权人和KTV经营者之间的法律纠纷。著作权权利人、KTV经营者、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都希望尽快依法解决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的版权问题。
2006年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出台针对卡拉OK音乐著作权管理政策,并公示收费标准为每天每间KTV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这标志着我国KTV经营者吃"免费午餐"的时代即将终结。
据了解,社会各界对卡拉OK厅、KTV包房收取使用费,普遍予以肯定。音乐著作权人劳有所得,有尝收费该是合情合理的。这不仅是《著作权法》的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是我们国民版权意识提高的表现。
既然版权费的收取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那么就标志着KTV"白吃午餐"时代的终结是势在必然。因此现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是该如何真正终结的问题。
2006年8月21日,在国家版权局公示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的当天,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先生就对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问题作出了解释与说明:我国目前有两家与此有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前者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等权利。后者主要管理音像节目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经权利人特别授权的部分复制权及发行权。两家协会都可以向卡拉OK经营场所收费,并不是重复收费,而是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再按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划分不同的比例。按规定,两机构收取的版权费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将其全部支付给著作权人,不得挪作他用。
笔者认为,国家版权局出台政策,并成立专门的执行机构来收取版权费,这绝对是件好事。但由此衍生的相关问题又不得不让人质疑。质疑的焦点是:谁来收钱?谁来监督?用什么支付平台?如何分配?我认为除了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两执行机构以外,还应该成立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之类的监督机构,否则将出现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丑陋现象。也就是说音乐著作权人根本无法合理的拿到卡拉OK经营者们所支付的版权费,而被某个中间机构或个人所猎取。
因此在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下,国家版权局出台的版权收费政策并无法真正实现尊重文化创作者,保护他们的劳动成果,促进形成我国文化创作良性循环的初衷。反而为某个机构或个人,滥收费、谋取私利穿上了合法的外衣。
KTV"免费午餐"时代如何才能真正的终结,笔者认为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制定严格的监督机制,制订公平、公开、公正的分配制度。只有真正地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才能真正地维护《著作权法》的尊严,才能使音乐创作人得到尊重,使他们的劳动成果得到法律的保护,以激励他们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贡献给人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