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声明
2013-01-25 9498
近日我会陆续接到各地举报,称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声影公司”)在上海等地大量发出所谓“音乐作品许可使用函”,并谎称拥有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的版权认证的音乐作品七万三千首,占卡拉OK经营者常用歌曲70%以上,扰乱市场、骗取卡拉OK经营者著作权使用费。我会经过调查,发表声明如下 :
一、声影公司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虚构事实骗取登记证书,经我会举报其登记正被逐步撤销。
接到举报后,我会对声影公司声称代理的部分权利展开调查,被调查的权利人表示从未将卡拉OK相关权利授权给声影公司,就此我会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举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核实后于2013年1月23日撤销了深圳声影部分歌曲著作权登记证书,出具了《撤销登记通知书》(见附件)。以上仅是我会初步调查的处理结果,声影公司还存在其他造假骗取登记的行为,正在陆续核实、举报、办理撤销。
二、声影公司冒用合同登记顶替著作权登记,蒙骗卡拉OK经营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证实,声影公司所作“登记”只是合同备案登记,不是著作权登记。合同备案登记只作为合同关系备案之用,不能证明权利归属。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www.ccopyright.com.cn)——“作品著作权登记公告一栏”,输入声影公司提供的证书编号进行查询,可以看到结果是无相关记录。而声影公司的信息仅存在于合同备案一栏。声影公司利用卡拉OK经营者难以区分进行蒙骗,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声影公司用其合同备案登记所涉及的音乐作品,来混淆卡拉OK场所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实施欺诈行为。
音乐作品是指词、曲作者创作的歌谱或歌词,卡拉OK经营者使用的是经唱片公司制作的带有声音并且配有画面的音乐电视作品,两者在法律上和著作权登记上都有严格区分。声影公司专业从事相关业务,应深知其登记涉及的权利与卡拉OK经营者使用的不属于同一种权利,却利用一般卡拉OK经营者缺乏相关知识的弱点,混淆概念作为其拥有卡拉OK相关权利的证据,骗取卡拉OK经营者的著作权使用费。
四、声影公司声称代理作品占卡拉OK歌厅常用歌曲70%,纯属欺骗行为或滥竽充数。
声影公司声称代理的权利人中,不包含滚石、华纳、环球、索尼、海蝶、杰威尔、乐华、孔雀廊、天娱、华谊、太合麦田这些著名唱片公司,也就不可能有王菲、陈奕迅、蔡依林、孙燕姿、周杰伦、王力宏、林俊杰、韩庚、凤凰传奇、李宇春、张靓颖、张韶涵、萧亚轩、张杰、五月天、罗志祥、梁静茹等一系列卡拉OK场所常用著名歌手的歌曲。而上述这些公司歌曲占到卡拉OK场所使用的至少70%的比例,原版MV都是我会独家取得授权的,并已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卡拉OK经营者可以查验声影公司歌单和曲目实体。如果声影公司使用上述著名公司歌手的原版MV、或者使用歌手原版录音或者原人画面的,请卡拉OK经营者协助保留证据,我会将与权利人一起依法追求其侵权责任。
五、声影公司的非法活动,已经触犯我国法律,并涉嫌刑事犯罪,我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声影公司在未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未取得《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已经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我会已正式向国家版权局举报,请国家版权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声影公司通过虚构事实、骗取著作权登记、混淆概念等手段骗取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相关规定,我会将保留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会将陆续向公众揭露事实真相,坚决打击声影公司的非法活动,请卡拉OK经营者提高警惕,勿上当受骗。
特此声明。
附件: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出的《撤销登记通知书》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