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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举办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研讨会

2014-12-10 4727

    2014年11月28日,由我会、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联合主办的“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总裁洪伟典、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法律总监劳里•瑞查德、马来西亚公开表演权公司(PPM)首席执行官若曼尼•若曼琳姆、印度尼西亚唱片业协会(ASIRINDO)首席执行官朱萨克•萨帝诺、韩国唱片业协会(RIAK)音乐业务部总经理金冠奇等应邀出席了本次研讨会并做主题发言。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高等院校专家、学者、唱片公司代表和部分新闻媒体也应邀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与会专家学者及唱片公司代表就“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否在立法上获得广播权”的议题展开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来自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相关组织代表向与会者介绍了欧盟及其国家、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韩国关于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的立法现状及实务操作经验。在随后的讨论环节中,来自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唱片公司的代表、行政机关代表、司法系统代表都进行了发言,对于应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的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大家普遍认为,随着电视广播产业的迅猛发展,对相关产业的法律保护也应当进一步加强。尤其在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的问题上,中国已与国际立法脱节,由于我国没有相应法律保护,我国录音录像制品也无法在国际上获得相应付酬,这对于我国录音录像制作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尚未给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而国际上已有147个国家给予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专有权或获酬权,一方面,国内录音录像产业的发展亟待法律的维护和政策的支持,另一方面,国际音乐文化的传播也因立法的缺失而受到限制。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展开对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否获得广播权问题的讨论以来,争议一直存在,当下司法环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正处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阶段,举办一场更为深刻广泛的研究讨论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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