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对卡拉OK领域的商业维权说“不”
2015-04-15 7080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法院驳回了深圳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声影 ”)以自己的名义对卡拉OK歌厅提起的一系列侵权诉讼,法院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集体管理活动。”声影公司并非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经营性公司,其通过与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等音乐权利人签订合同获得授权的,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其起诉应予驳回。”针对最近在卡拉OK领域,经营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法律诉讼日渐增多的情况,广东省高院对此类案件发布了支持上述观点的审判指导意见。
经调查,深圳声影通过与北京东嘉、广州东嘉、北京一拍即合、广东播种者等公司的层层转授权,获取部分歌曲词曲作者的权利,又通过层层承包的方式,已在北京、江苏、广东、浙江、上海、黑龙江等地对数百家卡拉OK歌厅起诉,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对卡拉OK歌厅提起法律诉讼获得赔偿而盈利。
广东中山法院的裁定和广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对扼制卡拉OK领域的商业诉讼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也希望能得到其他法院的采纳和借鉴,从而建立正常的著作权的授权和维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