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认定首例非法集体管理
2016-01-11 5150
2015年12月2日,在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声影”)诉无锡市侨声娱乐有限公司一案(2015苏知民终字第100号)中,江苏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明确认定,声影未经批准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违反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3年开始,声影以错误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与部分唱片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为依据,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使用费,并在全国开展大规模营利性诉讼。法院认为,声影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以自己的名义独家管理授权、发放许可及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除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在音乐、音像、摄影、文字等领域,都分别不同程度地存在未经批准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行为。江苏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是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非法集体管理的重大突破,对国家版权局依法认定和查处非法集体管理活动也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净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环境,促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