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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提高侵权赔偿标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2017-03-13 3065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2016年11月4日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作为稳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石的重要目标,提出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紧随其后于11月2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两个工作意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提出了依法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排除侵权证据妨碍、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加大对链条式和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等一系列重要指导。
    最高法两个意见的出台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推动,对当前知识产权案件普遍存在的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等现实情况敲响了警钟,对促进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致力于广大权利人著作权保护工作,对恶意侵权使用者发起维权诉讼,部分法院已对主观恶意侵权者做出了加重赔偿的判决。
    提高侵权赔偿标准,已成为我国司法审判的必然趋势,发达国家亦有成熟立法和判决。《美国版权法》第504条(c)款第(2)项规定,在版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中,如果法院发现被告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法院可基于自由裁量将法定赔偿额提高到每件作品不超过15万美元。2000年环球音乐公司起诉MP3.com 公司侵犯其约1万张唱片的著作权,纽约地区法院对MP3.com公司“蓄意侵权”进行惩罚性赔偿, MP3.com公司将为此付出2.5亿美元的代价。此外,德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坚持公法与私法分立的原则下,也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突破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完全赔偿原则,判决侵权者承担双倍的版权许可费用。
    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司法审判规则的完善,司法机关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起“高压线”,提高了侵权赔偿标准,有力地制裁了侵权行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规则,依法获权,合理用权,才是保障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先行要求。

                                                                         2017年3月13日


文:法律许可部-宋雪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