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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视觉中国的商业模式浅谈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

2019-04-26 4879

      近日,视觉中国将一张万众瞩目的照片据为己有犯了众怒,把自己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又被网友继续扒出还有大量的第三方的图片也被贴上了视觉中国版权所有的标签,其中不乏伟人、明星肖像、世界名画、甚至国旗、国徽图片。于是视觉中国通过汇集海量作品依靠强势维权盈利的商业模式被认为是“碰瓷式维权”,将不属于自己的作品添加水印即以权利人身份主张权利被称之为“版权流氓”,遭到了全民吐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展开调查。据报道,视觉中国网上签约的专业或民间供图人达到30多万,其审核流于形式,并号称其管理的作品超过市场份额的50%以上。从这样的规模上来说,视觉中国对图片市场应该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那么它的商业模式究竟属不属于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他维权的任意性究竟会给市场和社会公众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应该是我们认真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出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四个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即“经权利人授权”,“自己的名义”(即信托方式)“集中行使”“相关权利”。这个“相关权利”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表演权、广播权、放映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等六类权利人无法有效行使的权利;这个“行使”的内容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与使用者立著作或者与著作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向利人付使用行涉及著作或者与著作利的诉讼、仲裁等”信托管理著作权的业务。另外,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九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法律授权,具有唯一的以自己名义集中行使相关权利的特许地位,任何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信托方式)集中行使相关权利。


      本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的核心功能在于集中”二字,这是区别其他权利人或者版权代理机构行使著作权方式的本质不同,也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的原理所在。面对海量的权利人和使用者,权利的集中度越高越有效率,成本也越低,集体管理作用发挥的也就越大。并且,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担负着保护权利和促进传播的双重职责,充当着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管理责任,其广泛的代表性又极易产生对行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这种活动显然具有公共权力属性,理应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限制。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譬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非盈利性[1],权利人入会退会自由[2];不得与使用者签署专有许可合同或者拒绝以合理的条件与使用者签署许可合同[3];必须建立权利查询系统并使用费全部转付给权利人等。而非集体管理组织的其他机构如果擅自实施类似这种集体管理行为,则无法按照上述规定予以限制和实施有效监管,很容易给市场和社会造成危害,从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视觉中国的发展轨迹就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也是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必须被禁止的原因。


      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业内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有人认为,很多大的平台都是集中了海量的独家版权进行使用的,这些平台对行业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那难道它们也涉嫌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上述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海量使用作品与信托管理作品的区别,那些海量使用作品的互联网平台,它们本身属于使用者,并不以信托方式管理作品,并不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四项基本活动。因此,即使再大的平台,购买了再多的作品,也与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无关。可见我们需要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实践层面进行深刻的分析,才会厘清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与正常的购买和使用版权之间本质区别。


      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当下并非个案,在音乐行业尤其是卡拉OK领域里已有愈演愈烈之势。虽然他们的体量没有视觉中国大,表现的形式也有所不同,但是本质上都是一样的。他们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一是自己不是权利人,但为了满足以自己的名义诉讼获得暴利的需要,签署虚假的专有许可协议或者转让协议,但这些协议往往不约定对价,也不真实的开展作品的代理业务或将作品进行传播,也就是并不实际履行,只是通过虚构版权转让合同用来诉讼牟利,与“视觉中国”虚构版权牟利如出一辙甚至危害更大。还有些公司拿着并不属于自己的作品或者侵权制作的作品虚构曲库,然后向卡拉OK商家发放许可。前者的行为表面上以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的名义行使诉权,但本质上这些原告既不使用作品,也不在市场上传播作品,他们只做一件事情,就是通过虚构版权交易合同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牟利。这种行为除了虚构版权外也属于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的“信托管理”行为;后者由于将自己虚构的曲库对卡拉OK商家发放使用许可,不光曲库涉嫌侵权,又将曲库发放许可的行为更是典型的“信托管理、集中行使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这些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由于缺乏监管和他们的逐利本性,对卡拉OK行业产生了很大的危害,他们虚构版权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著作权许可市场,其获得的赔偿也并没有反哺音乐的创作活动,只是中饱了虚构版权牟利者的私囊。


      近日,针对“视觉中国”事件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官方的解读:首先,对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惩罚。在与著作权有关的市场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如果涉及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应当遵循相关市场监督行政管理制度。其次,在对权属进行审查时,要依据证据规则进行判断,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最后,针对侵权判赔金额问题,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市场价值应当以涉案作品的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考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判原则应对下级法院构成类似司法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对我们应对全国卡拉OK市场大量的或涉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或涉其他小权利人诉讼的司法审判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相信经过这次“视觉中国”事件的洗礼,我国与著作权有关的市场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会将向着更加规范有序的方向健康发展。


注释
[1]见《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9
[2] 见《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1921条。
[3] 见《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