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南:严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特许是卡拉OK行业信任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底线
2019-06-21 2199
2019年6月15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主办的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著作权法、竞争法专业委员会成立仪式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社会服务处许炜副处长莅临会议。本次研讨会以著作权集体管理为题,邀请五大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政府官员、专家、法官、律师、企业代表及使用者代表等共同从多个维度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深入研讨,推动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上海市黄浦区文化市场联合会副会长朱南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竞争法问题”分论坛发表了题为《严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特许是卡拉OK行业信任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底线》的演讲,指出严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特许是卡拉OK行业信任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底线,并提出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秩序的若干建议。
以下为朱南的演讲实录:
非常感谢大会的主办方能赐予我参加大会并发言的机会。
我来自上海。我自1990年初经营管理上海当时第二家卡拉OK厅起,至2018年初的二十八年时间里又先后担任上海五家品牌卡拉OK娱乐场所的总经理、董事总经理,以职业经理人的身份亲身经历上海地区从2002年开始的行业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下面向大家汇报我的体会: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卡拉OK行业实现版权许可使用的唯一直通车
早在2005、06年卡拉OK版权争议纠纷时我们就认为,卡拉OK行业版权许可使用在明确“要不要交”的前提之后,就面临“交給谁、交多少、怎么交、怎么分、怎么监督”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中,“交给谁”是核心问题。交对人了,后面几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交错人了,后面的问题就是解不开的死结。那么究竟应该“交给谁”?答案只有一个,应当交给著作权法律规定的人!
第一、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通过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音像作品许可使用完全符合广大卡拉OK企业业主和经营者的共同愿望。
我国有全球最大的卡拉OK文化娱乐经营市场,是音像作品全球最大的传播实体平台。这个庞大的传播平台几乎没有国家投资和银行贷款,全部使用社会民间资本搭建而成。有最新资料称,全国有超过3万家卡拉OK场所,每家少说投资500万元人民币,全国就有1500亿元民间资本投入,每年超过500亿元的场所改造和设备维护投入;每家平均用房面积1000平米,租赁费平均每平米每日3元,全年就有超过320亿元房租负担;每家场所按50位员工计算,平均每人月工资1500元+社保费,全年就要承担超过300亿元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因此,广大的卡拉OK企业业主和经营者迫切需要正常的经营秩序来保障卡拉OK娱乐行业的生存和稳定发展。
面对可供收入卡拉OK曲库多达15万首甚至更多的音像歌曲作品,一家卡拉OK场所根本不可能应付成百上千个权利人上门收费;同时,任何一家版权代理公司也根本不可能为他的授权人实现向几万家卡拉OK企业收费的承诺。所以,广大卡拉OK企业对在卡拉OK行业开展著作权许可使用只有一个期望一个要求,那就是集中向一个机构一个组织按规定方式和合理标准支付版权费;支付版权费以后,所有消费者可以在卡拉OK场所包房内随意点播自己喜爱的歌曲作品。
第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对卡拉OK行业经营使用音像作品的正版要求。
卡拉OK行业至今实行政府许可经营制度。我国《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显然这条规定中所说的产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实体出版物。可事实是,自从卡拉OK和KTV娱乐形式自80年代末引进我国大陆地区之后,所有的唱片公司从来没有生产或者进口过一张直接可供卡拉OK经营使用的正式出版物。所有唱片公司生产或者进口的正式出版物上都赫然印上“本出版物仅供家庭娱乐使用”的警告标志。所有卡拉OK场所的老总跑遍所有的音乐书店和音像柜台也买不到一张允许经营使用的DVD碟片。唱片公司向卡拉OK行业实行了全面封锁生产正版产品的政策,彻底关闭卡拉OK行业通过购买正版实体出版物实现有偿使用版权的大门。
唱片公司釆取权利发放的许可使用的正版方式,替代了正版实体出版物通过销售获取固定利益实现音像作品价值的劳动型方式。他们将音像作品通过权利许可注入庞大的卡拉OK行业经营活动,只要卡拉OK企业经营一天,被点播的音像作品权利人就可以获得相对应的使用费,使用费随着卡拉OK企业经营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长。面对庞大的卡拉OK行业和数以万计的卡拉OK企业,任何一家唱片公司想以自有版权权利单独开展许可使用是不可能的。在卡拉OK行业实现许可使用的正版方式只能通过信托管理和建立专门的共用通道,这个通道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组织。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特许地位不容质疑
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不是垄断组织和可不可以竞争的问题。
第一、卡拉OK行业是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版权主管部门的公告来认识和承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特许地位。
第二、垄断是以资本为前提,以吞并为手段,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扩张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命脉是集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果没有集中的授权就会失去整个卡拉OK行业对其的信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是经营商机,不是资本厮杀的战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为著作权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集中服务的桥梁和方法。集中服务的本质是非营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经过法律规定程序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不是垄断的产物,也不可能实施垄断。
第三、法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一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章程总则第一条规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由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第二款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所以卡拉OK行业认为,法律法规巳经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特许地位是排他的,没有竞争的空间。
三、至今为止,所有向卡拉OK行业发起的非会员诉讼都是企图侵占权利人集体利益,欺诈娯乐场所和扰乱集体管理活动的不道徳行为
第一、卡拉OK娱乐场所以包房对价向法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的版权费应当就是该包房內被消费者点播的全部音像作品的使用对价,其中包括非会员的收益。非会员诉求的实际起因是对权利人版权集体利益分配或者转付多少的矛盾,应该找集体管理组织解决,不应该以商业诉讼高额判赔来嫁祸于娱乐场所。
第二、非会员诉讼的策划人大都欺骗唱片公司可以为其谋取更多利益,抹黑集体管理活动。事实上正常开展的集体管理活动完全可以保证权利人利益。按照一首歌每天被点播5次,按现行实际收费标准折算被点播每次0.035元人民币,全国30000家娱乐场所,全年按300天营业,扣除集体管理组织25%后,这首歌的权利人可以获得全年120万元的转付权益,如果权利人有10首歌被点播就可以获得全年转付1200万元,要是有100首歌被点播呢?大家可以算一算。非会员诉讼公然违背“多点多得,少点少得,不点不得”的版权集体管理权益转付的公平原则。
第三、以营利为目的,以欺瞒为手段,以不当高额判赔为追求的非会员批量商业诉讼严重打击卡拉OK行业遵守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积极性,严重损害卡拉OK行业对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法定特许地位的信任。我们上海黄浦联合会的卡拉OK会员单位在2007、08、09年100%向音集协支付了版权费,其中好乐迪连锁企业至2010年支付了1500万元版权费,结果即刻遭到一家工商登记成立才三天的版权代理公司的侵权诉讼,好乐迪董事会即刻要求属下暂缓和停止支付集体管理版权费。上海自2002年开始的版权集体管理活动遭遇过两波严重打击,第一波是“天灾”,2003年席卷全国的非典;第二波是“人祸”,就是“经营公司伺机霸占集体管理组织”和“版权恶意商业诉讼”。
去年年底前,在国家版权主管部门的关注下,作为法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音集协果断取消某经营公司的委托收费资格,还法定集体管理组织之清白和规范。正是借着音集协这一重大变革的东风,上海市文化娯乐行业协会再度和音集协合作。作为上海地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上海娯乐行业协会把娱乐场所自觉支付版权费列入行业规范,上海卡拉OK行业版权集体管理收缴费工作开始呈现良好局面。黄浦联合会也已经制定工作计划,力争卡拉OK会员单位在建国七十周年大庆之前100%完成向新音集协支付版权费。
但是,非会员商业诉讼的严重干扰依然存在,上海法院又将向上海卡拉OK行业百余家企业发出开庭通知。我们敬畏法官,我们尊重法官,我们信任法官,但是我们还是诚恳地告诉法官,非会员商业诉讼高额判赔带給卡拉OK行业的不是法律醒悟,而是迷茫。多年的不争事实证明,凡是商业诉讼判赔金额高的地区,案件越打越多,行业情绪越打越对立,集体管理越打越困难。
卡拉OK行业企业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目前所面临问题的根本原因,不是和卡拉OK企业的矛盾,是版权个人利益和版权集体利益的矛盾。是个体权利人对著作权私有属性权利价值的自由追逐和贪婪争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知识产权保护正常秩序和权利人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
卡拉Ok企业殷切期盼,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发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特许,司法部门准确把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定特许地位的客观事实,权利人和使用者共同尊重和接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特许资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严格执行法定特许的原则和规定,唯有如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四、关于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规范秩序的若干建议
第一、“入会自愿”是法律规定社团组织开展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保障个别权利人单独向卡拉OK企业行使自有版权许可使用的正当权利,请求国家版权部门公告单首音像作品单次点击使用的支付标准。
第二、为了保证音像作品著作权权利转让的真实性,请求国家版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监制音像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规范样本。
第三、卡拉OK企业在依法按合同约定以包房对价向音集协支付版权许可使用费之后遭遇非会员权利人的侵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立案。
因为卡拉OK行业企业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以包房对价向法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版权费。包房不是作品,包房也不是作品的载体,包房只是音像作品视频音频信息数据传播的终端空间。显然,娱乐场所根据国家规定向法定集体管理组织按照约定的标准为终端空间支付了版权费,该版权费应当就是该终端空间在当日依法规定的开放经营时间内播放演示的全部音像作品,包括会员作品和非会员作品。
第四、卡拉OK行业为维护行业公平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拒不支付版权费的卡拉OK企业开展司法诉讼索赔,索赔标的以包房对价计算,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特许地位是行业开展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核心大纲,纲举才能目张;坚持包房对价是保障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合理性和正常秩序的定海神针。
第五、请求国家文化娱乐主管部门制定卡拉OK行业VOD系统技术标准和准入标准,VOD系统应当具备点播数据即时统计功能。为保障VOD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和卡拉OK行业商业秘密,应当制定VOD系统数据使用规则。
第六、请求国家版权主管部门对策划组织版权商业诉讼的版权代理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建议对以干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谋取不当利益为主要目的的版权代理机构开列负面名单限制活动。同时,请求司法部门对版权代理机构设置行业诉讼冷冻期。凡是在卡拉OK行业开展个体版权代理许可使用的代理机构自登记成立后一年内不能对卡拉OK企业开展侵权诉讼,以此约束仅为商业诉讼目的登记成立的版权代理机构。
第七、诚恳请求国家版权和司法部门、专家学者、权利人、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卡拉OK行业企业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活动中社会地位的正确认识。
任何一家卡拉OK企业都不向消费者收一分一厘的点歌费,也无法控制在包房里的消费者的点歌喜爱。量贩式卡拉OK是靠延长消费者在包房里的消费时间来增加营收,夜总会卡拉OK是靠尽量推销酒水来增加营收。卡拉OK行业企业不是音像作品的直接使用者,而是投入巨资为权利人实现音像作品货币价值的传播平台。对音像作品而言,没有传播不产生价值,传播越多,价值回报越高。所以,权利人不应该把卡拉OK行业企业看成是侵权的魔鬼,而应该看成是天使,看成吸引广大消费者来点播音像作品的美丽天使。
发言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