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场所被课以千倍赔偿损害了谁的利益
2019-06-21 2078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在2019年6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主办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以“千倍赔偿背后的制度拷问”为题,剖析了卡拉OK市场当下的行业乱局,指出无视“使用费标准”是导致行业乱局的根本原因。
周亚平在演讲中列举了几个卡拉OK经营者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使用费标准”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了使用费后,仍被法院课以重判的案例。认为通过类似的裁判不仅没有实现“定份止争”、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法律效果,反而导致了同类案件数量呈几何倍数飙升,行业秩序大乱,使用者无所适从的混乱局面。相关的司法实践无视被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体系化的“使用费标准”,从而使得集体管理组织良性运营的外部环境愈加缺失,卡拉OK经营环境趋于恶化。
周亚平认为,“使用费标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的核心,对实现集体管理制度经济学上价值、实现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有着异乎寻常的重要意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通过多达七条的内容对使用费收取标准产生的过程、公示的程序、法律效力及违反使用费收取标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的明确规定。国家版权局也依据上述规定于2006年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公告规定卡拉OK经营者应以包房为单位,按12元/包房/天的固定费率计算版权费的具体数额。因此,使用费标准不仅意义重大,也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义务性规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都应该严格遵守。
令人遗憾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经过制度化设计的“使用费标准”并没有成为裁判者考量赔偿额的基础,而是无视标准、没有任何客观依据的将使用者全部课以每首歌数百上千元的重判。这样的裁判结果无疑给整个社会发出了一个错误信号,即“使用费标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会远远高于正常传播作品的“使用费标准”成千上万倍!这些让维权者心花怒放的判决严重刺激了他们牟利敛财的疯狂,使得案件数量迅速飙升,社会成本急剧增加,司法资源被滥用。在这些利用维权包装的敛财盛宴上,使用者不堪重负、无可适从,原本用来维护著作权市场秩序的法律异化成为著作权市场的灾难,“使用费标准”被弃之如履,集体管理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落空。
从法律社会性的高度来看,裁判的过程就是确定规则的过程,尤其是卡拉OK侵权案件都是群体性、现象级的诉讼,一旦无视“使用费标准”的处理结果变成长远的规则,则必将造成卡拉OK经营行业的乱局。法律是以整个社会为对象设计的,法律的功能就是平衡社会整体的利益,它服务的从来就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而“使用费标准”正是基于经济学原理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利益安排的制度化结果。如果我们不能理解“使用费标准”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健康发展的巨大功能作用,不能超越当下案件的局限看到著作权集体管理市场的全局,我们就难以通过司法实践完成法律所追求的长远制度安定,通过集体管理制度的实施来保障著作权市场的良好秩序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所以说“使用费标准”在集体管理制度设计中有着异乎寻常的重要意义,搞清楚“使用费标准”体系的经济学原理,是深刻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价值的一把钥匙。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包括卡拉OK市场上形形色色愈演愈烈的非法集体管理行为,其根本危害也与“千倍赔偿”一样,都是源于对集体管理制度覆盖下的“使用费标准”的无视。在当下的卡拉OK市场中,非法集体管理被认为是正当的竞争行为得到市场和司法默许。而这些非法集体管理行为的泛滥减损了使用者享有集体管理的一站式服务降低交易成本的福利,使其交易成本增加,甚至导致使用者无法交易,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受损,集体管理的边际效益递减、成本增加,危害了正常的集体管理业务。
最后周亚平认为,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语境下,使用者有权利用得起海量的作品,这是集体管理应有之义。同时,在集体管理语境之下,使用者仅负有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和提供其使用全部作品信息的义务,除此以外并无其它义务。因此集体管理制度并不禁止使用者在权利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下使用非会员作品。同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于服务权利人的考虑,并基于使用者的请求,在权利人未通过明示的权利保留排斥管理行为的前提下,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则管理非会员作品同样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并可依此理顺著作权法与民法的制度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