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法官、行业代表齐聚西子湖畔,共议如何破解KTV著作权侵权案件难题
2020-09-08 2114
近年来,KTV侵权案件数量高居不下,几乎分布在全国各地,在各省、市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统计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于一个体量和产值都不算太大的行业,发生如此普遍和数量之大的侵权案件,是不多见的,需要认真探究,发现问题,寻求解决方案。
2020年8月28日,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举办第三期浙知沙龙,邀请学者、法官、律师、行业协会和业界代表,共聚西子湖畔,聚焦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实务问题。
l KTV著作权侵权案件高居不下, 经营业者苦不堪言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蒋中东庭长首先介绍浙江省审理KTV著作权案件的情况,2019 年上半年,浙江省法院受理以上海灿星、重庆索隆等小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KTV经营者的案件达到 3500 件,占同期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总收案量的 23%,不仅案件数量大,且批量案件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裁判标准不统一。因此召开本次沙龙将在研究这一现象出现原因的基础上,找到破解难题的方法,从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进行诉源治理。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代理总干事周亚平介绍,仅统计已经向音集协付费的KTV店家,2019年被小权利人诉讼场所1577 家,比2018年增加 357%,涉及 21 个省、市、自治区,主要以东南沿海地区为主,新增内陆地区,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四川省、贵州省、湖南省、河北省,涉及权利人增加至16家。截止到2020年8月,参与小权利人诉讼的版权公司增加至26家,案件数量最多的是上海灿星(542 家)、重庆索隆(447 家)、深圳声影(112 家)。各省法院对小权利诉讼人认知不一,判赔金额差异较大,但总的来看有大幅降低趋势,法院已普遍认识到割韭菜式的商业诉讼对卡拉 OK 正常经营秩序已造成严重负担。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代理总干事 周亚平
来自杭州音莎KTV负责人余庆在发言中表达了作为KTV经营者的无奈和期望。在经营过程中,多头收费和多头诉讼给KTV经营者造成了很大的困惑,不知道该把钱交给谁,希望能有政府或音集协牵头,组织版权公司、小权利人、KTV业者,进行座谈,确定统一的收费主体和统一的收费标准,避免交费了还要面对多家权利人的诉讼。
l KTV著作权案件中,谁有资格提起法律诉讼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判员张翀在发言中指出,在涉KTV的诉讼案件中,唱片公司、词曲作者、版权代理公司、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除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形外,版权代理公司必须是从原始权利人经授权获得实体权利的主体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仅约定为了维权的授权或一般的被许可人,版权代理公司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法律诉讼。在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审查认定中,我们的思路是仅在认定MV构成录像制品的案件中,词曲作者及其继承人方可作为适格原告,主张被告对其音乐作品享有的表演权的侵害。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对于K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在音乐电视(MV)仅为录像制品的情况下,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有诉权。在MV构成类电作品的情况下,因KTV使用的是制作者享有著作权的MV作品,因此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是否享有诉权,需要以MV的制作是否经作者许可作为区分判断的标准,如果经过作者许可,音乐作品的权利人不享有诉权;如果未经作者许可的,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有诉权。对于损害赔偿,因KTV经营者没有能力去判断曲库中的每一首MV的制作是否都已获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且音集协原本就应将收取的许可费中的一部分分配给音著协,如其已向音集协缴纳许可使用费,音乐作品权利人很难获得赔偿,而应当通过与集体管理组织协商获得相应报酬。
在谈到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时,音集协代理总干事周亚平提出,对于词曲权利人提起的诉讼,最常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判定争议的视听内容构成类电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和制品的相关定义,要认定一段视听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关键是要看其是否通过“画面”来表达。画面之所以能称之为画面,因为它表现了创作者在构图、机位、光影的运用上个性化的表达,因此具有独创性。而对一段视听内容是否属于录像制品首先要排除其属于“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可能性之后才轮到录像制品前来认领,并且由于录像制品是“图像、形象”的录制品,是没有经过任何艺术加工的原生状态。因此判断作品或者制品的标准就是独创性等于零或者是高于零,独创性高于零的即为作品,等于零即为制品。至于独创性的高低是艺术性评价的问题,极具主观因素,不属于法官的裁量权。如果交由法官去判断独创性的高低,将会使裁判标准变得极其不统一,影响司法的权威。因此他认为 KTV 里播放的内容基本都属于画面,哪怕是风光或者泳装美女,如果其画面和音乐构成调性和气质上的统一,均应视为独创性的表达,构成类电影作品。
在谈到大量以商业营利为目的小权利人诉讼时周亚平提出,由于批量诉讼的存在,法院对大量系列案中作品权利来源的审查实际上比较容易疏忽的,由于小权利人的诉讼的权利来源经常是经过多次转授权,希望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权属加强审查。
l 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有创新思维
关于KTV著作权案件的诉讼赔偿问题是沙龙研讨的重头戏,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判赔数额差距较大,因此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以什么样的方式计算赔偿额,判赔方式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对同类案件处理的影响,以及判赔结果对KTV娱乐行业的影响,如何使司法判决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又能有效促进集体管理和娱乐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这方面上海浦东区法院和浙江省高院开拓创新,勇于探索,创造性提出了如何确定赔偿额的新思路。
上海浦东法院知产庭审判员杨捷介绍了在审理KTV著作权案件中,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标准确定判赔额的经验和思路。杨法官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必须衡量权利人、KTV 以及消费者三方因素,要考虑到歌曲点播量、使用期限、包间数量等,这些因素必须进行综合考量。因为如果任由非会员权利人大量诉讼的情况下,KTV 即使没有获得授权,在一轮又一轮的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往往会使赔偿额超出其歌曲使用成本和经营预期的金额,不利于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建立,同时阻碍整个 KTV 行业的发展。为解决许可标准和索赔之间不衔接的矛盾,浦东法院创新性提出了以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标准确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2018)沪浦知初字第 119 号音集协诉 H 公司一案中对赔偿数额进行了探索。在确定赔偿额时考虑三个问题:KTV的包间数;音集协官网公布的上海地区的收费标准;KTV从公证取证之日至起诉之日确定的侵权使用作品时间。根据上述三个因素计算出KTV应该支付许可使用费27万,音集协在诉讼中主张19万,所以对音集协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杨捷表示,该案中音乐作品的市场价值是通过鼓励传播、使用的方式实现的,收到作品许可使用费是著作权人在 KTV 经营领域实现作品价值的主要方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产生即为了更好地推进作品的许可交易。音集协负有向作品使用人收取版权费再分发给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此类诉讼中,音集协提起诉讼是因为作品使用人并未支付其所管理作品的使用费,因此许可使用费可以被认定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音集协取证了380多首歌曲,但上述许可使用费包括了上述时间内被告使用的所有原告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 MV 作品。如果原告再以该时间段内被告未经许可放映涉案作品之外的原告有权管理的其他作品为由提起诉讼,则对该案中已经获得的赔偿金额无需再重复获得赔偿。因此,在音集协起诉的 KTV 经营者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能够查明相关事实情况下,用许可费作为实际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相对比较科学,是司法的进步。这种方法改变了以侵权歌曲计算赔偿数额的裁判模式,变更以包间数、使用天数为基数,合理确定许可使用费。这不仅有助于填平权利人损失,也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科学举证、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更有助于明确审判的价值取向,引导当事人回归市场。
上海浦东法院知产庭 审判员 杨捷
厦门大学龙小宁教授从对涉及KTV著作权赔偿问题进行了经济学分析,龙教授提出,音集协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经营者、消费者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小权利人判赔的金额与音集协应该是一致的,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建立集体管理制度的初衷,即通过建立集体管理发挥规模效应,因为只有规模经济才有效益。因此小权利人去诉讼的时候不应得到更高的判赔金额,这样他肯定就不想加入集体管理组织了。龙教授还向音集协建议,如果小权利人去诉已经支付许可使用费的KTV经营者,音集协应该站出来, 提供服务或承担赔偿责任,这会让KTV经营者感到交著作权费是能得到利益保护的,可以把音集协集体管理的初衷发挥出来。
厦门大学 龙小宁教授
温州中院民四庭庭长王俊介绍了温州中院在处理涉KTV著作权案件赔偿时“总量控制原则”。“总量控制原则”是指在涉KTV著作权案件中,不再单纯依照歌曲数量确定赔偿金额,而是按照省高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审理指南》(浙高法民三(2017)4号)的规定,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规定,并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合理确定一定时间范围内侵害赔偿总额的机制。2018年6月,温州两级法院受理了大批KTV企业被诉侵害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案件,且诉讼标的极高。以当时温州龙湾、永嘉两地涉案情况为例,共有25家KTV企业,均被两个以上权利人起诉,诉讼标的总额高达819.3万元,平均每家KTV企业被索赔的总金额超过50万。考虑到后续可能还会有多家以商业维权为目的的公司将以自己名义起诉,将给近年来生存维艰的KTV行业产生巨大的冲击和损害,如处理不当,可能会出现大规模的KTV企业倒闭潮。在这个背景下,温州中院经过大量调研后提出了“总量控制原则”的判赔思路,也得到了高院的同意。王法官认为,实施“总量控制原则” 一是符合填平损失的基本原则。二是更好解决“同案同判”的现实问题。三是有利于保障KTV行业的健康发展。四是有利于规制部分律师过度维权的不良现象。
音集协代理总干事周亚平提出,使用费标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规则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必须严格执行的收费标准,不论是在收费业务还是在诉讼活动中,均不允许集体管理组织不按照使用费标准来主张权利,否则就要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行政及法律责任。国家版权局在2006年就制定了许可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而且这一卡拉OK市场的使用费标准经过十二年的市场检验,说明该标准被市场各方接受,是代表卡拉OK市场版权交易的市场定价,法院在处理音集协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时,只要音集协举证证明自己有广泛的代表性,有权利集中行使著作权,即享有对使用者的法定报酬请求权;同时音集协举证证明对方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者”并使用了音集协管理的部分作品,则该“使用者”就应该按照使用费标准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而音集协也只能按照使用费标准向该使用者主张权利。
l 完善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建立良好授权秩序,实现诉源治理
音集协代理周总干事在谈到这个话题时说,自2018年以来,音集协已经做出了转变,首先就是解除了与天合公司的合作,天合公司之前的一些做法导致协会的形象遭受破坏。现在,音集协积极工作,真正发挥集体管理的优势和作用,在全国各省市建立许可办公室,全国的工作人员扩展到300余人,2019年度实现财务收入2.91亿元,管理成本下降到25%,权利人分配版权使用费收入实现了翻番。在工作中还不断创新,通过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和发展集体管理制度。前两天我们刚开过发布会,试点建立著作权大数据管理平台,我们计划未来通过大数据的建设,解决集体管理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我们要讨论的KTV诉讼,我们通过著作权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可以实现收费、分配都有客观的证据,信息完全透明,处理侵权损害赔偿完全可以有数据支撑。
江苏高院副巡视员宋健是集体管理法律制度方面的审判专家, 宋健分析道,长期以来,法院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KTV赔偿数额,但始终面临着判赔数额高与低的矛盾,而近期上海浦东法院以包间数确定赔偿数额是非常有意义的探索。对于诉源治理问题,宋健建议,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应该吸收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以解决卡拉OK行业版权保护与利益平衡的根本性问题。“最近《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就使用费收费标准与使用者代表建立协商机制,这是很好的立法导向,因为在使用费确定协商过程中,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者、行业协会以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均可参与其中,通过充分协商有利于达成利益平衡,也有助于减少此类案件对宝贵司法资源的浪费。”宋健说。
浙江高院举办的关于KTV著作权案件侵权赔偿沙龙,含金量极高,与会的专家、法官和行业代表,针对目前行业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把脉,创新性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此次沙龙的研讨成果将会对我国关于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KTV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