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研讨会丨著作权法二审稿关于视听作品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2020-09-15 1607
2020年8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二审稿第十七条在视听作品分类、权利归属方面做出重大调整,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
为此,新闻出版广电报于9月12日举办《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相关问题的在线研讨会,邀请知名专家、法官、行业代表参会,我会副理事长、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受邀参加会议。
周亚平在发言中指出,立法者在二稿中将视听作品分拆成三类,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其他视听作品,会给行业发展和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惑,本来视听内容的认定难度已经很大,再区分为三类,会造成新的各地司法认定、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周亚平建议改回一审稿十五条的规定,统一使用“视听作品”的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王迁认为,二审稿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作品类型和权属的规定比较复杂,不利于视听作品的传播,特别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亓蕾法官也认为,二稿是“在视听作品中又出现了一个小兜底性的其他视听作品”。但由于对其他视听作品是没有进行任何定义,这样的立法实际上过于简单、不是特别科学,司法实践中会给法官和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困惑。
在谈到视听作品权利归属时,周亚平认为,二审稿在对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属规定时,还要考虑到合作作品、职务作品乃至法人作品,权属关系认定过于复杂,他从一个视听作品制作从业者的角度提出,无论是电影、电视剧,还是综艺节目、晚会、短视频、MV等都是制片创作,制片者是作者。由于视听作品是一个复合作品,其它参与创作的各方只是自己负责的部分内容的作者而不是视听作品的作者,把他们与视听作品的作者混同起来会造成权属的混乱从而影响视听作品的传播。
在谈到二审稿规定的“制作者使用本款规定的视听作品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行业惯例的,应当取得作者许可”时,周亚平提出,在实践中什么是行业惯例?谁来认定行业惯例?都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汪京京副秘书长建议,“行业惯例”概念的使用会造成相关行业工作中的困惑,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或因多变导致两极分化,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被削弱,应当予以删除。
与会大多数专家认为,二审稿第十七条关于视听作品的规定,过于复杂,不切合实际,不利于作品传播。周亚平强调,现行法第十五条已经被市场证明是行之有效,符合市场规律的,也促进了我国电影产业近年来的飞速发展,关于视听作品的规定应该回到一审稿第十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