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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明确:退会会员应以入会合同中约定授权管理作品范围履行义务

2021-05-14 2812

      案件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20)京73民终242号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太平洋影音公司曾是音集协会员,退会后发起对卡拉OK歌厅的诉讼。本案被告系获得音集协授权许可的卡拉OK经营场所,且在原告退出音集协集体管理之前已签约,授权期间包含了本案的取证时间。本案中原告主张此前授权给音集协管理的作品范围并不包含涉案作品,授权范围应根据太平洋影音公司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第五条约定的音像节目登记表来确定。原告授权给音集协管理的作品范围是否包含涉案作品,被告是否通过音集协获得了涉案作品的授权许可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太平洋公司所信托音集协管理的权利包括太平洋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上述约定即涵盖了太平洋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全部作品范围,亦应包括涉案音像制品。该合同第五条虽约定太平洋公司应将其授权音集协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向音集协提供音像节目登记表,且将增减变化随时通知音集协,但该条款亦明确约定上述登记资料系音集协向使用人授权及分配使用报酬给太平洋公司的依据,不应以该条款作为确定太平洋公司授权音集协管理作品范围的依据,音集协管理作品管理范围的确定应以上述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为准,故音集协通过与太平洋公司签订协议取得了涉案音像制品的相关著作权,被告卡拉OK场所亦可以通过与音集协签订协议的方式合法取得涉案音像制品的相关著作权。


      案件解读:


      该案为全国首例以判决形式明确音集协会员入会合同中授权管理作品范围的案件。音集协会员的入会合同应当依据第二条约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即授权给音集协管理的作品范围为会员权利人所合法拥有的全部作品



      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