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音集协备受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
2021-08-12 3752
l 音集协重大诉讼:
典型案例1——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及其各分支机构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合作协议全部解除,天合公司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及利息等共计约9976万元
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及其下属20家分支机构的合同纠纷案于2018年8月立案以来已历时3年多。该案于2020年11月19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做出一审判决:从2018年11月1日起,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的全部9份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合作协议全部解除;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其拖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及利息约9530万元;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8年第一季度延迟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产生的利息413万元;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赔偿音集协损失33万元;天合集团向音集协全部返还盖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公章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制式合同文本。
本案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践中发生的重大案件,它的意义绝不仅止于案件本身,关系到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未来是健康发展还是走向歧途的大是大非的问题,具有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的战略价值,案件的裁判结果对我会的未来,甚至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长期发展都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典型案例2——音集协与北京天语同声、深圳中音公司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自2014年起,音集协无需向天语、中音公司支付运营服务费
北京天语同声、深圳中音公司合同于2016年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对我会的合同纠纷诉讼。该案于2019年5月一审判决音集协胜诉。2021年5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双方2011年签订的《延长版权运营合作协议》解除,音集协自2014年1月1日起无需再向天语、中音公司支付21%的运营服务费。
该案的审理结果对我会具有重要意义,我会因该案的争议留存的巨额版权费将纳入我会会员分配中,避免了会员的合法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标志着自2019年伊始,我会因为去天合和该案件的胜诉管理成本将大幅度降低、会员分配额将显著提高,对我会日后的健康发展扫平了遗留的风险和隐患、解决了重大的法律纠纷,属于我会重要的法律事件。
2020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广东地区8家KTV公司诉我会垄断纠纷八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在原告就其主张我会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的涉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二,我会的相关集体管理行为应受《反垄断法》规制;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我会实施了《反垄断法》规制的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涉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判决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向我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函。目前,前述一审八家KTV公司中已有六家提出上诉,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开庭。
l 音集协发起维权诉讼:
2020年6月,我会与湘潭市岳塘区鑫弘东方海岸娱乐会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20)湘知民终338号】终审审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卡拉OK 行业特殊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许可使用费标准、场所经营规模、当前市场状况等因素,判决场所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此案是继上海、山西、浙江、福建、黑龙江等多地法院均陆续出现根据卡拉OK 场所经营规模即包厢数量,按照音集协许可使用费标准计算应付赔偿款的又一生效裁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仅在司法实务层面对卡拉OK著作权纠纷给出了具有标杆意义的判例,也对统一裁判标准、平衡各方利益、正确引导预期、通过裁判定分止争实现市场秩序安定等司法价值导向给予了正面的回应。是依法适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制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纠纷,在司法层面落实《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尊重卡拉OK行业著作权使用的市场交易价格、合理裁决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的典型案例。
目前在卡拉OK市场领域,侵权成本低、被诉概率低、诉讼周期长等问题使得场所抱有侥幸心理,拒不缴费。在此背景下,2020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音集协诉台州市路桥九号公馆娱乐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号(2020)浙民终1376、(2020)浙10民初449号)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促进作品传播和涉KTV产业发展是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收取许可使用费促进作品合法传播系音集协诉讼的目的,故九号公馆应向音集协交纳的许可使用费作为权利人的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音集协主张按照本案取证时间向前推算三年确定,即2017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期间的许可使用费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判决符合市场行情,对市场具有正确指引性,体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初衷,在司法层面落实《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杜绝了卡拉OK场所的侥幸心理,确定通过使用费标准的设计平衡了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双边利益。
l 非会员商业诉讼:
典型案例7——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卡拉OK侵权案件应以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确定赔偿额
2020年11月1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中久华飞公司)诉太原市清峰霞宇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2020)晋民终776号】):驳回中久华飞上诉,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我国出台《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鼓励权利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目的是便捷完成海量的版权许可,从而维护权利人的权利,促进作品的传播使用,因此对未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也应当给予同样程度的保护。故中久华飞公司虽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仍应采取“同程度保护”原则,即对“小权利人”的损失计算标准应当参照同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2019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计算,卡拉OK场所每天每个包房应支付中久华飞公司使用费0.004元,一年每包房须支付的使用费为1.46元。最终,综合以上因素认定一审判决合法合理,并无不妥。
典型案例8——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明确:退会会员应以入会合同中约定授权管理作品范围履行义务
2020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太平洋影音公司诉北京十七英里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2020)京73民终242号】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卡拉OK使用者已经取得音集协许可的,在获得许可的存续期间,不因权利人退出音集协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该案为全国首例以判决形式明确音集协会员入会合同中授权管理作品范围的案件。音集协会员的入会合同应当依据第二条约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即授权给音集协管理的作品范围为会员权利人所合法拥有的全部作品。该案以判决形式再次明确会员退出集体管理组织应按照《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履行义务,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
2020年11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宁波鄞州乐库娱乐有限公司(吉林青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音集协)著作权侵权一案【(2020)浙02民终3850号】作出终审判决。本案原告松原石焱公司未将其作品转让情况告知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依据相关入会合同、声明书等约定授权作品范围向使用者发放许可的,应认定许可行为合法有效,卡拉OK场所在与音集协签订许可协议后,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合理使用涉案音像作品,且已支付许可使用费,充分尽到了从业者的注意义务,松原石焱公司无权向已向音集协缴费的卡拉OK场所提起侵权诉讼。
l 行政执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