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开忠:著作权集体管理费率的科学制定
2024-02-04 2922
摘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的科学制定,不仅关乎著作权人、使用者的权益,也影响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乃至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然而,当前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的制定面临着一些困境,如标准长年不变、参考因素不够全面、缺乏使用者参与等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制定的思路,建议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此外,本文还讨论了创设使用费标准协商程序的思路,包括使用者代表的确定、协商内容和程序的确定,完善使用费标准的异议解决机制等问题,以落实《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作品使用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以下是根据现场速记整理的演讲全文:
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的科学制定对于保护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利益,以及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比较简单,尚需完善。今天我将从“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存在的困境”、“使用费收取标准制定的思路”、“创设使用费标准协商程序”、“如何完善使用费标准的异议解决机制”等四个方面进行分享。
一、 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存在的困境
在我国,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但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已有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实践中,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是一个重要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存在以下问题:
1. 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长年不变,难以适应版权产业发展的要求
以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在2008年8月1日发布了《关于2008年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并在2009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了微调。此后,使用费收取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很多年没有大的变动。
根据音集协发布的《公告》,卡拉OK的收费标准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一般来说,一个包房一天的费用基本在8元到11元左右,平均约8元。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中西部的省市(包括比较贫穷的地方)会降低收费标准。例如,湖北的一些山区边远地区一个包房一天只收4元左右。此外,疫情期间,音集协为减轻卡拉OK场所的经营压力,还减免了不少地方的卡拉OK场所的著作权使用费。
自2008年至今的十多年间,卡拉OK的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一直保持稳定,没有随国家的经济发展而调整。以2009年和2022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为例,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4.8万亿,到2022年时已升至121万亿,2022年的国内生产总值是2009年的4倍左右。然而,卡拉OK的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并未随之调整。这意味着,尽管国家经济整体发展迅速,著作权人的收入却未能相应增长,这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来讲显然是不利的。
2. 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参考因素不够全面
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规定应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1)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2)权利的种类;(3)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但实际上使用费标准在制定时受到的影响因素是非常多的,仅凭这三个因素远远不够,是无法充分体现作品价值的,容易引起著作权人的不满。
3. 现有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缺乏使用者参与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规定,使用费收取标准由各个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会员大会制定和修改,缺乏使用者的参与,这也导致了一些作品的使用者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费用,影响了使用费的收取。
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时第八条第二款增加了“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即使用者代表如何确定(协商由谁进行;使用者的范围、数量和地域如何确定)、如何参与协商的程序以及协商内容的确定等问题。
二、使用费收取标准制定的思路
在使用费收费标准制定时,应适当增加参考因素。建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13条修改为使用费收取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
(1)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等因素。例如,作品的使用时长,使用形式是表演方式、广播方式还是复制发行,使用的地区(中国或全球范围)等都是制定标准的重要因素。
(2)权利的种类及其经济价值。原《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仅考虑了权利的种类,但实际上不同权利的经济价值是存在差异的。例如,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经济价值高于传统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因此在收费时应适当增加。
(3)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及成本费用。过去我们很少考虑收费成本,但其实由于不同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成本存在差异,例如,卡拉OK的收费需要集体管理组织逐个上门收取,且晚上才容易找到营业场所的老板,收费难度大且可能遇到不理解的情形,因此作品的收费标准应适当提高。
(4)因文化、教育等需求而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特殊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如文化教育因素,作品的使用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这些场合下,作品的收费标准应适当降低。
(5)市场环境和物价指数。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但作品使用费标准并未相应提高,这不利于著作权人获得合理报酬。因此,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因素,并根据GDP的增长来调整收费标准,以确保著作权人获得与其创作价值相匹配的报酬。
(6)国际惯例。在制定法律时,除考虑本土情况,还应研究国际上相关作品的收费标准,以使立法适应国际化需求。
三、创设使用费标准协商程序
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后,虽然规定了“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但对于协商程序,并没有法律规定。要落实法律规定,必须明确协商程序。我建议在确定参与协商的使用者代表时,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行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代表、区域性使用者团体的代表,以及一定数量的个人使用者代表等,以保持其代表性、广泛性,同时,应考虑团体和个人使用者的代表性问题,以确保协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协商确定作品使用费标准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应当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相互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以保证协商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关于协商的具体程序,《著作权法》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建议由国务院著作权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 完善使用费标准的异议解决机制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这个规定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即由谁来对异议进行裁决?
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事务,其权威性、公正性、专业性在长期实践中已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但让国家版权对每一个使用费的标准进行裁决,其精力有限。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建议在国家版权局下设专门的裁决调解委员会用于处理使用费标准产生的异议。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使用者代表可以向著作权集体管理裁决调解委员会申请裁决。裁决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参与协商、裁决;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裁决时,我建议裁决调解委员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请当事人(有关组织和人员)到场进行调查,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全国各地版权专家、实务界代表和行业代表人物。在国家版权局的领导下,裁决调解委员会可以对作品使用费异议问题进行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认可,可予以执行;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在使用费收取标准协商、著作权集体管理裁决调解委员会审查期间,如果使用者继续使用作品的,使用者应按照现有的使用费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在裁决作品使用费标准后,使用者可按照新的标准进行重新结算。但如果使用者不愿意参与作品使用费的协商或故意利用裁决程序拖延协商,还继续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交纳作品费用,应视为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追究使用者的侵权责任。
(2023年11月24日于“第三届新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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