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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明: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作品将收费

2009-04-23 2485

“音乐午餐”不能再白吃

      首届国际音乐创意产业高峰论坛昨天(4月22日)在上海举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音像电子处处长许正明在发言时肯定地表示:“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场所播放音乐作品免费时代快要结束了。”


收费标准未定

      日前有消息称,中国音乐家协会分党组书记徐沛东透露,国家版权局年内将出台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征收音乐版权费的相关规定。版权费收取标准暂定为电视2.5元每分钟、广播0.3元每分钟。许正明昨天证实了这个消息,但表示具体的标准还没有确定。作为权利人方代表的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长屈景明表示,希望按照电台电视台商业收入百分比的方法来收取。“按分钟来收取,需要花很多钱在监督上。国际通行的方法则是按电台电视台商业收入的百分比来收取,这比制定1分钟多少钱的标准要积极。”屈景明表示,按分钟收费,发达地区收入比较多的电视台和县级电视台一刀切,并不公平,按照百分比的方法收费,既照顾到了一些县级电视台以宣教作用为主的职能,也让商业收入较多的电视台电台能“付该付的钱”。“我们希望能争取到电视台和电台商业收入1%作为著作权费,当然这是最理想的,至少也应该有0.5%。”


内外收入悬殊
      屈景明表示,目前内地创作人依靠版税是吃不饱饭的。虽然对于目前具体哪位歌手以及哪首歌收到的版权费最多不愿透露,不过屈景明表示目前来自海外支付的版权费大大超过内地的版权费支付,比如某部电影卖出了海外版权,电影音乐的版权费就会有大笔的收入。

      屈景明向记者介绍了音著协如何向电视台和电台收费:“我们会有一张广播电视节目使用音乐清单,比如春晚上的歌曲使用了多少分钟,哪些是主打歌哪些又是插曲,这些都有具体的比例。”他表示,去年光是奥运开幕式上使用的音乐以及全球的转播,就让这张歌曲使用清单数量激增。音著协收到的钱由加入音著协的词曲作者以及歌曲的出版商或者原作出版商分配,一般版权费的50%都是分配给词曲作者,“一个作品最多可以有12个权利人。作为词曲作者就要把自己的作品搞清楚,而音著协则需要跟踪看哪些地方使用了音乐。”


执行存在难度
      在电台电视台为播放音乐作品付费之前,卡拉OK版权费同样曾闹得沸沸扬扬。虽然相关规定早已出炉,但记者昨天从“大国文化”总经理、音乐人姚谦处得知,“大国文化”去年一年从内地收到的卡拉OK版权费仅3000元。姚谦说,虽然公司并未对歌曲被使用情况做调查,但可以与台湾的相关数据做一个比较。姚谦原是“大熊星”老板,去年一年仅唱片,在台湾能拿到的卡拉OK版权费就约合三四百万元人民币。姚谦表示,内地目前要解决版权费的问题,是很好的努力,但更重要的还是执行。


新民网 夏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