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业应在两领域获得回报
2008-09-25 3366
广播和表演收入成录音制作者主要来源
在过去的5年中,全球表演权方面的收入大约每年都有10%的增长。从全球范围来看,与词曲作者和音乐出版商一样,广播和公开表演方面的收入现在正在成为艺人和制作者的一项主要的收入来源。对于唱片公司而言,在广播和公开表演方面获得投资回报已经显得十分迫切,对公司盈利与否举足轻重,也决定着本国的唱片业还能否继续创作出新的唱片和推出新的艺人。在过去的10年中,音乐的无处不在是我们行业变更的一个重要体现,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通常无法从中获得应有回报的恰恰是对其进行投入的艺人和制作者。 《滚石》去年刊登的一篇文章讲述了音乐销售的下滑对唱片业从业人员的影响,文章中说“从2000年以来,5000多名唱片公司的员工失去了工作”,“自2003年,约有2700家唱片店倒闭”。按常理而言,只要使用了他人创作的产品就理应为其支付报酬。这个常理也应该适用于使用唱片音乐的电台、电视台和酒吧。
两种权利是世界版权保护标准的基本元素、表演者和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历来都是世界版权保护标准的基本元素
在美国,唱片制作者和艺人对完整广播权的争取得到了多方支持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美国的唱片公司、艺人和其他权利人联合起来形成了musicFIRST联盟,积极地进行呼吁和争取。2007年7月,美国版权局局长Marybeth Peters为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法院、互联网和知识产权分会做了意见陈述,呼吁国会与时俱进,修改立法,取消商业电台免费播放音乐的“特权”。2007年12月,参议员Patrick Leahy 和Orrin Hatch 及众议员Howard Berman和Darrell Issa 等联合提出了新立法提案,提案建议,无线电台可以采用法定授权许可的方式,每年按政府设定的收费标准为所使用的全部音乐支付年费,提案还对小型电台和非盈利性电台的收费标准做了适当调节以确保广播组织、唱片制作者及艺人都能获得公平对待。这一提案受到了美国独立音乐协会(A2IM)、美国音乐家联盟(AFM)、音乐人联盟(RAC)、美国唱片业协会 (RIAA)、歌唱家协会、演唱组名人堂和美国广电艺术家联合会(AFTRA) 等的广泛支持。
中国是《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的成员,但还不是《罗马公约》的成员。在2007年6月,中国被批准加入WPPT。但中国对该条约关于广播权及公开表演权的第15条采取了保留。
现行的中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的广播权。国外录音制品的公开表演权最初是在1992年9月生效的,在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确定的。该规定的发布主要是为了遵守中国与美国在1992年1月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在该备忘录内,中国曾承诺赋予外国作品和录音制品公开表演权。然而,2001年的著作权法未能确定这项权利,以至公开表演权没有通过著作权法得到清楚的确立,而且,赋予外国录音制品的这项权利也很不清晰。事实上,不管是中国本土的还是外国的录音制品均从未在公开表演权上收到过任何报酬。
唱片公司巨额投入应该得到相应回报
为了音乐行业能继续繁荣发展,就必须要保证艺人和录音制作者能够依赖唱片的创作和制作谋生。在中国,词曲作者是有权从广播和公开表演中收取版税的,而唱片的艺人和制作者却不能,这有失公平。词曲作者虽然创作了音乐作品,但通常都是通过唱片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再创作录制成唱片后才能将其带给公众。
同样重要的一个事实是,由于中国的唱片制作者和艺人缺少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因此,如果中国的录音制品在加入了《罗马公约》的其他国家使用,唱片公司和艺人是无法在该国收到录音制品的表演权版税的。同样,中国在WPPT中所做的保留也使得WPPT成员国拒绝为中国录音制品的广播和其他公开表演付费。这就意味着越来越受欢迎的中国音乐的制作者和艺人,无法从其音乐在国外的使用中获得收入。一旦中国引入这两项权利,中国本土的艺人和制作者就将能够得到新的收入来源,不仅是在国内,而且在很多其他国家。
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对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争取是为了确保艺人和唱片公司能继续凭借其劳动生存下去、得到公平的投入回报并进而激励他们继续创作新的作品。音乐内容的繁荣和丰富也是广播组织、网络广播提供商和其他商家所期盼的,因为唯有借此,他们才能吸引大众,进而带来收入的增加。可见,对于二者而言,这完全是一种双赢。
今年,我们很高兴地看到在中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提案》,中国国家版权局对此亦给予了高度重视,肯定了该提案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并会对此进行认真研究和向立法部门提出建议,这真是令人欢欣鼓舞。它反映了中国有关部门和人士对中国唱片业艰难现状的关注,对唱片业争取应有权利的支持,也无疑给中国唱片业界带来了希望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