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会议:国际版权界大集结
2012-06-13 6521
编者按
再过几天,北京将迎来一批不同肤色、不同语言、不同国度的特殊客人——来自185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数十个国际版权组织派出的近千名高级别代表,他们将参加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与北京市政府共同承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
6月20日-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以下简称外交会议)将在北京召开,这预示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为签订《保护音像表演条约》而在此举行一次国际版权界的大集结。现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助理总干事特沃尔·克拉克先生就此评价说:“它将是近12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版权领域的首个外交大会,也是国际版权界的重大外交盛事。”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讲述外交会议的“诞生”之路。
何谓音像表演权
于慈珂首先对音像表演权的含义作出解释:在表演领域,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著作权:一是表演权,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二是表演者权,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员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
例如,作家老舍对其作品《骆驼祥子》拥有许可该作品搬上话剧舞台的表演权,而演员张丰毅则因在《骆驼祥子》中扮演祥子而享有许可他人从表演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表演者权。而此次外交会议拟缔结的《保护音像表演条约》就是关于表演者权保护的条约。
音像表演权保护费周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签订《保护音像表演条约》已经走过了漫长历程,其中颇费周折。
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条约》(《罗马公约》)通过,首次确定了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标准。
33年后,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又对表演者权利的国际性保护进行了规定,但是该协定并没有建立新的保护标准。
两年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进一步提高了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水平。但是,由于该条约缔结时受各国相关制度具有较大差异等条件所限,条约对表演者的保护具有局限性:即它只保护已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供耳朵听的表演”(如歌手的歌声、相声演员的说唱等表演者通过声音表现的表演形式),而不保护已录制在音像制品中的“供眼睛看的表演”(如电影演员的形象、动作等表演形式),即不保护“音像表演”。
51年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周折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在中国北京签订《保护音像表演条约》,对表演者声音和形象给予全面保护。
外交会议的“诞生”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人们对音像表演活动的利用方式日益多元,音像表演的保护问题逐渐受到关注,而现有的国际条约却无法保护音像表演。于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开始积极组织音像表演保护条约的外交谈判,着手制订《保护音像表演条约》,其核心是解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没有解决的问题,即对表演者声音和形象给予全面保护。
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计划举行外交会议以促成该条约的签署,但因美国和欧盟对有关“表演者权利归属”的条款没有达成一致,外交会议夭折。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推动缔结《保护音像表演条约》,但由于美、欧之间分歧严重,致使该项议程长期没有进展。直到2011年6月,各方终于在“表演者权利归属”上达成一致意见,为条约的签署铺平了道路。
2011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决定于2012年召开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会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表示了希望中国能够承办此次外交会议的意向,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对此持积极态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高度重视此事,多次协商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及外交部、财政部、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北京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并共同向国务院报送了申请承办此次外交会议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政府于2011年11月30日正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申办外交会议的申请。同年12月1日,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成员国一致表决同意,外交会议终于“花落”古都北京。
51年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周折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在中国北京签订《保护音像表演条约》,对表演者声音和形象给予全面保护。